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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32节(4/4)

去村里一扫听就知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枣树不挂果,没什么收成,而我的大枣树挂的果多,卖了不少钱。于是我弟弟就怂恿焦尚英收回分给我的大枣树,重新分

为此我们吵了一架,差打起来,所以地里收长果的时候,我没有去帮焦尚英,后来也没给她生活费。为此,她怀恨在心,陷害我,让我了大牢……”邓俊山中全是愤怒的泪

第943章 当翻供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看不喜怒哀乐。

“辩护人认为,焦尚英的前后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不合情理之。焦尚英举报被告人邓俊山是杀人凶手的陈述真实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首先,焦尚英在当年案发后第一次陈述中未指证凶手份,而在四年后的第一次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认是儿邓俊山。

在此后的陈述中又称看见凶手帽下脸的廓极像邓俊山,凶手一说话,她就知是邓俊山。

焦尚英以上陈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判断凶手份的依据前后不一,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陈述案发当夜凶手闯屋称邓禄以前当村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如果是邓俊山为掩饰份故意编造谎话这么说,那么他为何又面对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难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听他的声音?显然焦尚英的这一陈述不符合逻辑,无法解释,真实存疑。

最后,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木行凶,但又反映邓俊山是个左撇,一个左撇,却在张的情况下,使用右手持木行凶,这本就不符合逻辑和日常习惯。

所以焦尚英的举报和指证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听了方轶的质证意见,微不可察的皱了下眉觉这事有些蹊跷。

“第九份证据,被告人邓俊山审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结婚后与邓禄分家,因邓禄分家产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见,所以恨邓禄。

因为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没面,案发当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气愤,便趁着媳妇和孩不在家,找了一把,用锯将锄把的一锯掉留在家里,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为怕被别人发现,他找了一块黑布蒙住鼻以下的位,了一卡其、一双线手,还拿了一个手电筒。

他撬开门邓禄的房屋,先拿堂屋桌屉里的钳剪断邓禄卧室的电线,然后去将邓禄上的被掀开,左手拿半截锄打邓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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