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律师本se 第432节(3/4)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室抢劫。”方轶说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

接下来,公诉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

接下来检查员又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人撬开房门走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人右手持一二尺多长、小酒杯细的木朝邓禄上、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打了她额,当时血就冒来了,她左手小臂骨也被打断了。那人在屋里翻箱倒柜搜了一会儿,又用绳把她的双脚捆住,还把邓禄拖到床边用绳捆住双脚,后来就走了。不久,邓禄死亡。

二、案发四年后,焦尚英举报邓俊山为杀人凶手,陈述:凶手来到她面前,问她钱在哪里,听声音像她大儿邓俊山。那人掐她颈时,她看清面,那人就是邓俊山。

三、此后,焦尚英再次被询问时陈述:凶手掐她颈时,她看见那人帽下的脸廓极像她大儿邓俊山,那人一说话,她就明白是邓俊山。邓禄与邓俊山为分家争山、争田发生矛盾,为此邓俊山怀恨在心。邓俊山是个左撇,平时活和吃饭都用左手。

四、经焦尚英辨认,确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木就是邓俊山打死邓禄、打伤她的作案工。完毕。”女检察员举证说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