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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63节(4/4)

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的行为。

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要公私财,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

对于抢劫罪和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现争议。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您有空可以借阅下相关案卷。

针对如何区分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俗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要公私财的特征。这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

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有逞耍横、发情绪、寻求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于次要地位。

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多次作案,寻求神刺激。

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有财的现实可能。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说白了有

第二,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

《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叉,而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照想象竞合犯的罚原则,从一重断。

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罚较重的犯罪定罪罚。”杜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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