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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45节(3/4)

广达的旁征博引截然相反。

随后,宋辉等人也纷纷发表了观

“这个案,之前我和杜律师一起分析过,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杜律师,你给大家说说理由。”方轶见众人都发表了意见后,看向杜庸。

“好,我是主办律师,接案件的时间更长,得到的信息也更多,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第一,荣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对母亲吕艳兰负有赡养义务。吕艳兰受到病痛折磨,在最后一次请求其帮助购买农药自杀的情况下,荣不但没有劝阻,反而为其购买农药,并在勾兑后拧开瓶盖把农药递给母亲吕艳兰,为吕艳兰自杀提供了条件。

在吕艳兰服下农药后,荣没有积极实施救助,而是看着吕艳兰中毒亡。荣虽然没有实施药行为,但从质上分析,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另外,荣是否实施药的行为,是我们判断其犯罪动机和其是帮助自杀还是直接动手杀人的重要依据。

关于该问题,在直接证据方面仅有被告人供述,而在间接证据方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检验鉴定书等均证实被害人在死亡前没有行激烈的反抗或者挣扎。

因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我们认为荣没有实施药行为。这一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第二,荣的行为与母亲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此前,吕艳兰因不堪病痛折磨而产生了轻生念,但是由于卧病在床,无法自行实施自杀行为。

在吕艳兰的请求下,荣明知农药有剧毒,仍向吕艳兰提供农药。虽然其只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但其明知吕艳兰得到农药服下后,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荣提供农药的行为与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荣的行为有刑事违法,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帮助自杀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允许实施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对意者不产生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某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这表明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承诺对违法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其实我本人对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当代刑事理论系中,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纯属于公民个的私权,也并非完全由权利主自由分。比如生命权就不可自由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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