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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26节(4/4)

观行为表现来分析,在不足三十个小时内,被告人使用挑衣杆和钢板尺等多次重复打击被害人位,致使被害人的面、颈、躯及四肢的下组织损害已占其表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年幼的女儿肌肤、抗击打能力低却有意识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足以损害丘愉健康的行为,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已超了正常教育、惩戒女的一般罚打骂行为的限度。

另外,从被害人受伤的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分析,被告人主观上对其殴打行为给被害人表造成的伤害不可能视而不见,没有认识,因此,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受伤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有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

由此可见,被告人对殴打致伤被害人存在一定的伤害故意,至少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而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则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失,因此,本案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杜庸摸着下

他的意思很明确,被告人有伤人的故意,但是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否则就不是故意伤害罪了,是故意杀人。

“那针对老孟说的待罪呢?你有什么想法?”方轶对杜庸的发言很满意,但是表面上却没表现来。

“我同意周颖的观,本案不构成待罪。但是我的理由与她不同。

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行摧残、神上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觉得曹律师刚才说的一句话非常对,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是于为了教育好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女儿丘愉是为了让女儿学好,有息,为自己争气。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主要是于关而非嫌弃被害人,不有为使被害人上、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待被害人的故意。

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待罪的手段,但是待行为要求备对家成员上和神上的摧残、折磨必须有经常、持续,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犯罪理。

在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案发之前,被告人对被害人曾有其他责罚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之前的行为是对被害人上和神上行摧残、折磨的待行为,且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不能认定本案符合成立待罪所要求的实施经常、持续待行为的客观条件。

本案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确认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多次打击位造成广泛血致创伤休克而死亡,说明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据法医学鉴定结论可知,被害人‘广泛血’并非长期积累形成,而是一个较短的时段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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