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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24节(3/4)

……

次日一早,方轶和云乔先去了看守所会见刘梦鸽,后者长的很富态,可能是主动到检察院坦白后心里的负担没那么重了,神状态尚可。

刘梦鸽讲述的事发经过果然与之前她丈夫童志正所说相差不多。随后方轶和云乔又去了法院阅卷。

“云乔,你联系下检察院,从今天会见和阅卷的情况看,这事并不复杂,我想跟负责此案的检察员聊聊,提一份律师意见。”在回去的路上,方轶思索着。

“好嘞。师父,您是不是觉得这案有可能不够成犯罪?”云乔听了方轶的潜台词。

“嗯,这案其实明显的,法院如果判的话,我觉证据有些不足。我不明为什么检察院会把这案法院。”方轶有些不太理解。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方轶将刘梦鸽挪用公款案的律师意见赶了来。他刚伸个懒腰想休息下,云乔来了,告诉他检察院约好了,明天上午十去检察院。

孟广达收拾完桌上的案卷刚提起包,准备回家,宇文东告诉他,大宝又给他推过来一个案,明天客会来律所面谈。

次日一早,方轶将律师意见又过了一遍行修改后打印了一份,让云乔带上,而后二人去了检察院。

在检察院大门等了一会儿,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员走了来。

“哪位是方轶律师?”女检察员站在大门冲着门外的几个人大声

“我是,这是我们的委托手续。”方轶急忙走了过来,将委托手续和律师证递了过去。

女检察员拿着手续和律师证,面无表情的斜了一方轶和云乔,鼻中“嗯”了一声:“跟我来吧。”

办公楼后,方轶二人被安排了一间小办公室,等了大约十多分钟,一位发看起来四十多岁的男检察员走了来。

“方律师您好,我是负责刘梦鸽案的检察员,我姓。你们过来是要沟通下案情还是……”男检察员坐下后,看向方轶。

“您好,检察员。对,我今天过来主要是沟通下案情。”方轶说

“哦,之前那位检察员状况,我前两天刚接手这个案,大概案情我看了。您先说说您的意见吧。”检察员的态度很客气。

方轶一怔,他不明白为什么突然换了办案的检察员。

“这是我们的律师意见,我认为被告人刘梦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说着方轶从云乔手中接过了早上打印的律师意见递了过去。

“哦?您说说理由。”检察员接过律师意见,看了一后问

“我们认为,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案情,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单位公款失控、于风险之中,而本案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不符合该特征。

挪用公款罪行为的危害本质上现为:一是使公款脱离应有控制,二是使公款于风险之中。

首先,挪用公款犯罪中,公款的所有权归于单位,该公款理应由享有所有权的单位控制,正是由于犯罪人的挪用行为,使公款脱离应有的公共控制,转为私人控制。行为人对这公款控制权的非法侵犯,是挪用公款罪成罪原因之一。

在本案中,以支付药款和医疗械款为目的向外转款项,是县医院与供应商接款项控制权的过程。作为该款项合法的继任控制权人,县医院的供应商有权行使,包括事先指定该款项向哪个方向转。

所以,本案被告人刘梦鸽在事先征得县医院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单位的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代替医院付款从而清偿欠款,同时使医院资金向其丈夫经营的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在行使县医院的供应商对该款的控制权,不存在公款脱离县医院控制的情况。

其次,在本案中,县医院的药款和医疗材款并未于风险之中:

1、支付药款和医疗械款是医院履行药品买卖合同的义务,合同项下确定数额的药款和医疗械款从医院是必然且必需的;

2、县医院的供应商作为接受药款的权利人,事先同意以银行承兑汇票清结县医院的药款和医疗械款,也就是说,供应商同意了付手段的改变;

3、刘梦鸽丈夫童志正的公司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县医院转让的银行转账支票同时行,且数额相等,医院没有任何损失。

虽然,从表面上看,县医院的款项并未直接用于清偿该单位的债务,但经供应商事先同意,并以等额汇票作为偿付替代手段的情况下,药款和医疗械款不存在危险,医院债务实际上已经得到及时清偿,与直接将款项给付药商没有本质差别。”方轶边说边观察检察员的脸神。

第925章 有挪必有还

检察员正皱着眉认真的听着,突然方轶那边没了动静,他不由得抬起,正好看到方轶看向他,便问:“还有吗?”

检察员昨天下午把案卷看了一遍,总觉得这个案有些问题,但还没有来得及细想,便得到了方轶要来沟通案情的通知,跟着是院里会议,一直没得功夫仔细分析案情。

今天方轶说的,恰好是昨天他想到的问题,这下好了,省的他费脑细胞了,但是方轶刚才说的他总觉得还差一,不太完整。

“还有。”说完,方轶将手中的律师意见翻到后面一页,继续说

“二、侵犯本单位公款使用权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本案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未侵犯医院公款使用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意义上的侵犯使用权,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使权利人不能达到利用财产预期所能产生的效果,造成权利人使用财产的目的落空。

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使用权现为,将原本应当始终用于公用的公款归于个人使用,使单位无法有效行使所有权权能,将公款公用的目的转化为公款私用的目的,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为了明确侵犯公款使用权行为的外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对‘归个人使用’行了规定。

本案中,县医院一百六十万元的药款和医疗械款在向外转时,正常使用目的在于清偿医院债务,消灭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因药品和医疗械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由于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使县医院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形式上向了被告人刘梦鸽丈夫的公司,但是被告人丈夫童志正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介,经县医院背书转让给供应商的过程,同样达到消灭县医院与供应商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起到了替代医院药款和医疗械款实现公用的目的,也就是说,县医院的公款使用权行使目的并未落空。

另外,就清偿县医院债务的作用来说,被告人刘梦鸽丈夫童志正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县医院的供应商,与医院支付等额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支票与供应商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被告人刘梦鸽在支付药款时预先征得供应商同意后,将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县医院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药款,然后让财务开等额转账支票给其丈夫的公司的过程中,医院作为付款方支付药款是一单向的付款行为或清偿债务的行为,被告人刘梦鸽不是将转账支票,还是将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付给县医院的供应商,其导致的最终结果都是医院药款的结清或债务的消除,医院的公款不会因这支付方式的转换而受到损害或承受任何风险。

所以,我们认为,刘梦鸽的行为没有侵犯县医院公款的使用权,其行为仅是支付方式的转换,影响的仅是县医院供应商对承兑汇票载明款项实现的期限。

三、归还可能是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前提。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侵犯的是以使用权为心的,包括占有权、收益权在内的本单位对公共财产的利益。

虽然上述三权益均归属于所有权的权能,但该罪的行为并不从本上动摇公共财产的完整所有权。挪用公款罪的“有挪必有还”,与贪污罪“有吞无还”有本质的区别。

主观上,行为人有的是临时使用、暂时占有的意图,使用一定期限后将来准备归还。归还的意图非常明确,而且“准备归还”这一主观故意须贯穿行为全过程,倘若之后产生永久占有、侵吞之故意,即便行为初始仅有挪用的故意,也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上,成立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亦备归还的可能。《刑法》通过规定对挪用数额大且不退还的予以较重罚,意在督促和鼓励实施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人积极退还公款,尽量减轻公共财产的损失,该规定即是以存在归还可能为逻辑前提的。即便因客观原因在挪用之后事实上无法归还,但在实施挪用行为当时应当存在归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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