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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让他们说多了也说不到
上,扯来扯去的浪费时间,更没指望着二人说
多专业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没拿着他的货不给他,仓库的货被盗了,一开始我真不知
是我儿
的。我说赔钱,但是他不同意……”
良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良友虽然
有‘代为保
他人财
’的主
份,但不
有‘拒不返还’情节,
良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
的他人财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据上述规定,代为保
他人财
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
存在代为保
事实。
本案中的代为保
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人
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两
:第一
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人自己选用;第二
是由定作人提供。
在第一
情形下,定作人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人不将其
付给定作人,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
在第二
情形下,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
付给承揽人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揽人只是享有
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
在该
情况下,承揽人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
于代为保
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中,自诉人刘长
与被告人
良友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就其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上述第二
承揽模式。从形式上看符合侵占罪代为保
的条件。
但综合全案看,被告人
良友不
有‘拒不退还’的情节。
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
如果行为人以
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
分代为保
的他人财
后,表示愿意赔偿财
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的,不构成‘拒不返还’。
因为多数情况下,财
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
现,在原
不能退还时,行为人愿意用货币或者
类
来赔偿的,表明其不
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自诉人报案后,即
据被告人
良友的
代,从该批不锈钢油灰刀的收购方
将不锈钢油灰刀追回,并已退还给自诉人,没有发生自诉人要求
良友返还货
而他拒不返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