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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08节(4/4)

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妇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晃着脑袋回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人讨务,系采用暴力手段迫他人易,且情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易罪?”李明博问

这也是之前刘小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来就是想让刘小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主观上本不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

“为什么?”刘小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卖商品、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

第一,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刘小一脸懵的问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迫韦选当场筹借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质,但并不符合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易罪中的‘易’行为。

易肯定要以存在‘易’为前提条件。易罪中的‘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易’。没有易行为,自然谈不上易。

刘女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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