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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没有让被告人取得财
控制权的意思,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取得财
的实际控制权,被害人仅是让其利用财
请神‘施法驱鬼’,并未同意被告人带走财
,因而被害人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
有将财
转移给被告人支
与控制的
分意思表示和行为。
被告人之所以取得财
的支
与控制权,完全是后来的调包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接到财
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人事后将财
还给被害人,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理。
二、被告人非法取得财
是以调包的秘密窃取手段来实现的。
被告人以‘施法驱鬼’诱使被害人将财
作为

给被告人,属于欺诈的
质,但被告人并非依靠该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
,而这只是为之后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对财
只是暂时持有,被告人“施法驱鬼”时,被害人仍然没有失去财
占有权,随时可以让被告人停止施法
还财
。
因此,通过欺诈取得对财
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
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
另外,
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其秘密
现在:
1、在调包时,被告人以躲避灾祸为由,将被害人驱离施法现场,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想让被害人知
。
2、调包的手段不为被害人所知
3、调包后被害人并不知财
实际已经被被告人所控制。
综上,被告人正是实施了“调包”这一秘密手法,使得本案财
从被害人手上转移到被告人手上,被告人最终通过调包手法取得财
的实际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
罚,判
被告人缓刑。完毕。”孟广达发言
。
……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开
审理,最终合议
当
行了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靳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
,数额
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靳大
在犯罪过程中,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
财
,后又乘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
,欺骗行为与盗窃行为联结,但其非法取得财
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
,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靳大
非法占有他人财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
被告人靳大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
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靳大
犯盗窃罪,判
有期徒刑三年,并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